服装中邻苯二甲酸盐法规要求

  新闻资讯     |      2020-06-24 02:20:09

背景 
增塑剂是一类增加聚合物树脂(塑料)的可塑性、增强制品柔软性的助剂,也是迄今为止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助剂种类之一,其中以邻苯二甲酸盐类增塑剂的使用最为广泛。除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具外,邻苯二甲酸盐类增塑剂还被广泛用于食品包装、PVC建筑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服装等。

邻苯二甲酸盐由于未聚合到塑料基质中,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可逐渐从塑料转移至环境中,通过呼吸、饮食和皮肤接触等方式进入人体,影响肝肾功能,引发生殖系统异常、甚至造成畸胎,具有致突变性、致癌性、致畸性。

常见市场要求


  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文章

 

   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s)是指一系列具有特定化学结构的物质,主要作为增塑剂,添加到塑料中以增强弹性、透明度、耐用性和使用寿命,同时可作为乳化剂、稳定剂等使用。因此,邻苯二甲酸盐在塑料制品、纺织产品、油漆油墨、化妆品中都有广泛应用。但某些邻苯二甲酸盐被认为可致癌或导致内分泌失调,且对儿童的危害更大。所以,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法规来限制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邻苯二甲酸盐的使用。但也有很多国家的邻苯二甲酸盐限制法规专门针对或涉及纺织品和鞋类产品,所以,纺织品和鞋类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商同样需要关注产品中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

 

 


 

 

  1美国
  1.1联邦法规CPSIA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的Sect. 108规定了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任何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DEHP、DBP、BBP每种浓度不超过0.1%。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还需满足DINP、DIDP、DNOP每种浓度不超过0.1%。限值只针对产品中的可接触部位。
  定义:儿童玩具: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供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儿童护理用品: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帮助孩子睡眠、进食、吮吸或出牙的消费品。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的部件任一维尺寸小于5cm,视为可以放入口中。
  根据定义,鞋、袜、普通服装不属于儿童玩具或护理用品。用于3岁以下儿童的围嘴属于护理用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CPSC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睡衣也视为护理用品,3岁以下儿童的睡衣必须满足邻苯二甲酸盐禁令。

 


 

  1.2各州法规
  1.2.1加利福尼亚
  (1) AB 1108。AB 1108是加州对于儿童玩具和护理用品中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法规,其限用物质和限值与CPSIA Sect.108是一致的,但针对的管控范围与CPSIA略有不同。AB 1108规定,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DEHP、DBP、BBP每种浓度不超过0.1%,但没有对玩具和护理用品的年龄限制。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护理用品,如果可放入口中,还需满足DINP、DIDP、DNOP每种浓度不超过0.1%。AB 1108没有关于“可放入口中”的定义,也没有豁免不可接触部件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
  (2)加州65提案。加州65提案规定,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在未对产品所含加州已知的致癌或致生殖毒性的物质提出警示的情况下,让使用者暴露在这些有害物质中。所以,加州65提案实际上直接影响了在加州销售的多种消费品,包括纺织品、鞋类、电子产品、玩具、食品容器等。而政府公布的已知的致癌或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已达到约900种,目前包括5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DP、DnHP。但由于针对不同产品的和解协议中限制使用的物质和含量要求不同,关于服装、手袋、鞋类产品的和解案例,大多要求DEHP、DBP、BBP每种浓度不超过0.1%;PVC雨衣的和解协议中要求DEHP、DBP、BBP、DIDP、DnHP每种浓度不超过600ppm。这些产品都是CPSIA和AB 1108中未做限制的。

 


 

  针对儿童玩具和护理用品的和解协议(BG07350969)中,要求DEHP、DBP、BBP、DIDP、DnHP每种浓度不超过0.1%。此案例中的定义:儿童玩具:为6岁以下儿童设计,供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儿童护理用品: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帮助儿童睡眠、放松、装扮、卫生、进食、吮吸、出牙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在加州销售的玩具和护理用品应同时满足CPSIA Sect. 108、AB 1108和加州65提案的要求。
  1.2.2华盛顿
  华盛顿的儿童产品安全法(Children’s Safe ProductAct)中目前列出了66种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CHCC),其中包括邻苯二甲酸酐和8种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盐除了CPSIA和加州65提案中提到的DEHP、DBP、BBP、DINP、DIDP、DNOP、DnHP外,还增加了DEP。
  如果儿童产品中含有CHCC,制造商必须根据以下条件向华盛顿生态部通报。
  污染物:非有意添加的,不为意图增加某种功能性的。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反应中的副产物,未完全反应的反应物,分解产物等。作为污染物,浓度达到100ppm时,需要通报。但如果制造商已经有控制程序,且确实可以在实际生产中减少污染物的含量,则无需通报。
  有意添加的物质:使产品组件达到预定性能而存在于产品中的物质。有意添加的物质浓度大于实际定量限(PQL)时,需要通报。如果工厂出于增加材料的可塑性、稳定性等原因,在儿童产品中添加了邻苯二甲酸盐,且浓度达到了PQL,则需要向华盛顿生态部通报。需要通报的生效时间根据制造商的年营业额及产品类别而定。
  儿童产品定义: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化妆品、珠宝、穿着的服装(包括鞋)、汽车安全座椅,及设计或意图为帮助儿童吮吸、出牙、睡眠、放松,或对儿童喂食的产品。



 

  2.1欧盟REACH法规
  REACH法规对消费品中化学物质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高度关注物质(SVHC)和附件17。
  2.1.1 SVHC中对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
  REACH法规规定,如果物品中SVHC物质含量大于0.1%,供应商应向物品接受者提供可获得的、确保物品安全使用的充足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包括物质的名称。如果物品中SVHC物质含量大于0.1%,且总量大于每年1吨,则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截至2013年8月,SVHC已更新到144项,包括DEHP、DBP、BBP、DIBP、DHNUP、DIHP、DMEP、DPP、DIPP、nPIPP和1,2-Benzenedicarboxylic acid、dipentylester、branched and linear共11种邻苯二甲酸盐。SVHC的相关要求不限于产品类别,针对所有物品。

 


 

 2.1.2附件17对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
  REACH附件17第51、52款规定,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DEHP、DBP、BBP浓度总和不能超过0.1%。
  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护理用品,还必须满足DINP、DIDP、DNOP浓度总和不超过0.1%。相关定义如下:
  儿童玩具:参照原88/378/EEC中的定义,设计或意图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
  儿童护理用品:帮助儿童睡眠、放松、卫生、喂食或吮吸的产品。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委员会发布的指引性文件提到,睡衣的主要功能是儿童睡眠时穿着而并非帮助睡眠,所以不算作儿童护理用品,无需符合邻苯二甲酸盐限制条例。而睡袋具有帮助睡眠的功能,算作儿童护理用品。
  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的部件任一维尺寸小于5cm,视为可以放入口中。
  2.2土耳其
  土耳其2012年10月发布的《第2012/30号产品安全和检验通讯》,对进口鞋类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开始管制。该要求已从2012年11月5日起生效。
  受管控的鞋类产品包括:所有种类的男鞋和女鞋;所有种类的童鞋和婴儿鞋;所有种类的男女皆可穿的鞋;运动鞋、训练鞋和相近的鞋类产品;塑料鞋和拖鞋;在家穿的拖鞋和便鞋;鞋跟高于3mm的鞋。
  受限制的邻苯二甲酸盐包括DEHP、DBP、BBP、DINP、DIDP、DNOP,限值为0.1%。进口商需要提交授权实验室签发的证明该产品符合邻苯二甲酸盐要求的合格评定文件。所有的文件将提交给风险追踪控制系统,系统将随机进行抽查检验。
  2.3丹麦
  2012年11月30日,丹麦环境部发布通告(BEK nr1113),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BP浓度超过0.1%的室内产品,以及部件含有这些物质且可能与皮肤或黏膜接触的产品。该禁令目前延迟到2015年实施。 

 


 

 

  3其他国家
  3.1埃及
  根据埃及的纺织服装安全和标签标准ES7266-4/2011的规定,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浓度不得超过0.1%。对于皮革产品,ES7322/2011规定,皮革产品中的纺织品及合成皮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浓度不得超过0.1%。
  3.2韩国
  韩国的国家统一标识-KC标识要求36个月以内婴儿使用的纺织品中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浓度不得超过0.1%。
  3.3中国
  已经实施的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婴幼儿及儿童使用的纺织产品中,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中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浓度不得超过0.1%,DINP、DIDP、DNOP的浓度不得超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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