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06-2016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问题集锦

  新闻资讯     |      2019-11-19 01:41:49



从2017年4月19日开始,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检测的强制性要求GB 4806-2016系列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有明确规定了具体材质的检测要求,如下:

GB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基本我们在食品接触常见的材料都是有涉及到,当然还会有写对于复合材料或者降解材料没有添加到标准中,这些一系列的标准后续将会一步一步制定出来。
 
 
 
由于新国标GB 4806系列的推出,很多企业在生产或者在流通检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我们综合对于中国食品接触材料强制性标准GB 4806系列的问题。
 
 
 
1、以淀粉(马铃薯、木薯、玉米等经济作物)为原料,配以木浆纤维等环保原料生产一次性环保餐具,这类餐具执行哪个标准呢?GB 18006.1-2009吗?还是GB 4806.7-2016呢?
 
答:GB 18006.1现已降为推荐性标准,应优先以GB 4806系列为准。
 
 
 
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各类材料中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是不是都有测试方法了?就是说GB 31604系列标准(49个)测试的物质已经涵盖了GB9685以及其它产品标准中所有的限制性物质
 
答:GB 31604系列方法只涉及到部分测试项目,还有大部分测试项目目前还没有相应的GB测试方法,所以现有的检测方法还不太完善,国家将会对于GB 4806系列中具体的检测方法进行补充。
 
 
 
3、GB 31604.1附录A中,有些食品类型后并无对应的模拟液,请问这种情况下做测试的话,模拟液要怎么选择?
 
答:这种情况下,说明是无合适的模拟液进行测试,像一些固体食品,是不需要进行模拟液测试的,但是,为了保险期间,一般会选1-2种模拟液进行操作。
 
 
 
4、CAS号26299-47-8  2-丙烯酸丁酯与苯乙烯和丙烯腈的聚合物,GB 4806.6-2016附录A中没有该树脂限量要求,但是已经通过FDA等,那么如何按照4806要求来进行检测?或者说真的需要进行新品种申报吗?
 
答:CAS号26299-47-8  2-丙烯酸丁酯与苯乙烯和丙烯腈的聚合物。如果没有在4806.6或其他公告中许可,那这种树脂就不属于被中国许可的塑料类型。做FCM使用必须需要申报。与该树脂在其他国家的许可状态没有关系。
 
 
 
5、基材是不锈钢,表面是非不锈钢镀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是镀层,请问限值应符合GB 4806.9中的44.3.1与食品接触的不锈钢制品还是4.3.2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
 
答:这要看评价的是样品哪个部分的合规性。如果需要评价的是样品整体合规性,则应该不锈钢基材和非不锈钢金属镀层分别符合表2和表3(请注意是金属镀层,非金属的无机涂层如所谓“陶瓷涂层”不在讨论范围内)。当需要通过测试来验证对表2和表3的合规性时,由于目前标准对不锈钢和非不锈钢金属材料的限量要求、迁移试验用模拟物和试验条件的要求都不一致,最好不带镀层的基材和镀层分别测试。如果已有证据表明不锈钢基材的合规性(例如一般用途下采用合格的304不锈钢基材),或只需要验证镀层的合规性,可以只对镀层进行测试,验证是否符合表3。这种情况下,测试时应注意避免基材对镀层结果的影响;如存在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例如使用惰性基材制备镀层样品进行测试。
 
 
 
6、日本进口的材质大马士革钢AUS10按照GB4806.9-2016测试是按照不锈钢要求测试还是按照其他金属要求测试?
 
答:按不锈钢比较合适。《GB 20878-2007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中对于不锈钢的定义为:以不锈、耐腐蚀为主要特性,且铬含量至少为10.5%,碳含量最大不超过1.2%的钢。
 
大马士革钢AUS-10碳含量0.95~1.10%,铬含量13~14.5%,另外镍含量0.49%。符合不锈钢的定义。
 
 
 
    7、现行所有的法规中都没有对包材“保质期”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说制造商应该依照产品的特性制定,标签上在适用时予以标注。
 
目前听到的保质期的概念有两种:1、包材开始使用的期限为保质期;2、包材保持品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产生安全风险的期限为保质期。
 
如果是第一种理解,就导致包材的保质期很短,如1年,比食品的保质期还短,那么包材只要在1年内开始使用即可,所谓的“保质期”过期了,包材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是第二种理解,包材的保质期至少要比食品的保质期长,或者如果可以长期保持品质则无需设定保质期。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呢?
 
    答:这个要回到GB 4806.1第3节的基本要求。包材使用者(食品企业)应该和包材生产企业协同验证在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内,包装材料中的物质迁移进入食品不危害人类健康。这里的使用寿命除了食品的保质期,还要包括包材生产后的存储,运输的时间。常见的食品包材保质期的合规验证方法有迁移测试,迁移计算和数学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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